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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俄罗斯猪肉报关清关代理

更新时间
2024-10-28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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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品牌
进出口报关清关
服务类型
进出口报关清关

塔芮斯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进口物流“、“一站式进口物流”、“标准企业物流外包”的公司,公司整合了全球优质物流供应链配套资源,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标准化作业,是国内大中小企业youxiu物流供应链服务的供应商。 

供应链物流项目,专精以“新旧机电、食品酒类、原木木材、化工原料、化妆品、杂货原料”6大类货类共1600多种商品为细分物流服务,力求精准高效地服务于客户。目前,公司标准整合了海内外优质物流配套使用资源,在沿海主要进口枢纽港,依据不同产品需求整合了优质物流资源。


进口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清关流程


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4日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俄罗斯猪肉及猪副产品在第1次进口时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手续比较多,那么进口商第1次进口俄罗斯肉制品贸易时需要注意什么?


第1:要符合准入要求,只有在海关GACC公布的准入目录内的风险可控的猪肉及猪副产品才准予进口。 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冰鲜或冷冻猪带骨或剔骨骨骼肌。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猪副产品包括:冷冻猪蹄(全蹄)/冷冻猪脚圈、冷冻猪尾、未炼制的猪脂肪(不包括内脏周围的脂肪)、冷冻猪软骨、冷冻猪骨、冷冻猪皮。


允许进口的其他可食用猪杂碎包括:来自于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的冷冻猪头(包括冷冻猪脑、冷冻猪下颚、冷冻猪舌、冷冻猪耳、冷冻猪鼻、冷冻猪唇)、冷冻猪食管、冷冻猪气管、冷冻猪喉骨。


第2:是进出口企业的备案注册。


根据规定,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GACC备案,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需要经过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的审核检查,由主管当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推荐注册。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猪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GACC注册通过后统一赋予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进口食品的国内进口商应当向其属地海关备案,


第3:是随附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猪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俄罗斯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或英文书写或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俄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控制印章和标识、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或电子卫生证书系统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货物运抵前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方。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俄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俄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4: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猪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和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产地国、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联邦主体/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经中方备案认可的俄罗斯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猪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俄罗斯注册企业在联邦政府信息系统兽医领域的注册号证明该企业及产品处于俄方监督之下。冷冻猪肉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冰鲜猪肉的中心温度应低于4℃。


货物装入集装箱(海运或空运)后,在俄罗斯官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同一集装箱不能装载不同收、发货人的货物及其他货物。


第5:是GACC检疫审批要求,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般贸易进口 俄罗斯猪肉及猪副品 的流程,请参考


1:确认进口肉制品的工厂是否允许输华准入。


2: 根据海关249号令,工厂需要进行海关注册,取得注册号才可以进口, 根据肉制品名等进行注册。肉制品注册大都涉及到推荐,需要工厂自主通过国外机构推荐注册,


3:收发货人备案,进口商需要进行海关备案


4. 产品预审 (提品外包装和成分 ,我司提前预审,确认方案,确保安全通关)


5. 国外按照要求准备资料 (办理产地证, 卫生证,)


6. 准备出货资料 ,合同、箱单、日期信息、检测报告等……


7. 货物到港,海关申报(将相关资料进行提交并录入)


8. 海关税费 (海关根据申报单位提交讯息出税单并交纳税金)


9. 海关查验(将相应产品送至制定地点进行查验,主要确定产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10. 向中国出口的肉类必须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和外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和外文标明产品名、产地国、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1. 放行(商检确认一切正常后通知可以放行)


12. 商检合格证明(取得商检合格证明的产品,才可以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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